草案 第一版
第一章 加盟國與宗主國之關係
第一條
紅石聯邦共和國之加盟國擁有極高自治權,包括獨立行政權、立法權、外交權等。
第二條
紅石聯邦共和國之加盟國公民亦為紅石聯邦共和國公民,依法可無門檻取得紅石聯邦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紅石聯邦共和國公民並不具加盟國籍,但亦可到加盟國之相關機關並依加盟國之入籍程序取得加盟國國籍。
第四條
加盟國可以設立完全獨立於宗主國之法律體系。
第五條
加盟國可以自由加入國際組織,但得向宗主國申報。
第六條
加盟國可設立與宗主國不同的經濟體系。
第七條
聯邦政府不得直接干預加盟國內政。
第二章 聯邦代表大會
第八條
聯邦代表大會應每三個月舉辦一次,聯邦各零級行政區應各派出代表赴本土參與大會。
第九條
聯邦代表大會旨在讓聯邦政府與各零級行政區討論,討論內容如下:
一、政策
二、修訂本條例
三、報告加盟國內之經濟及政治情況
第三章 施行與修改
第十條
本條例自通過起即立即生效。
第十一條
本條例之改修得送往聯邦代表大會出席代表百分之六十七同意方可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