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石聯邦共和國國會法
(第二版)
(第二版)
建國2年9月1日實施
國會可分為議員及議會長
國會議員的產生方式如下
(一)執政黨政黨代表(20席)
(二)地區民意代表(一級行政區劃數量,每個行政區3席,通過地方選舉產生,現為135席)
(三)總統直接任命(根據民意代表數量,是為了補全至160席,現為5席)
國會議會長的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當屆議員進行內部選舉
(二)若議員少於10人則由當屆總統直接擔當
執政黨即時任總統之政黨,該黨可以指派最多20名代表為國會議員
地區民意代表的選舉流程如下
(一)市提名代表並在該縣市進行初選參與省地方選舉
(二)省級選出3名代表至國會參與會議
在國會會議中若不足160席則可通過委任之形式補全
國會應當定期舉行會議,每次會議時間的間隔不得大於30天
國會議員應當按規定出席會議,連續3場會議不參與而無特殊理由應立即停職
國會會議長應當在會議開始前12小時內通知議員出席會議
不論當次會議的出席人數,議案同意票大於否決及棄權之總和則通過;議案同意票及否決票數量一致則進入二讀程序;棄權票大於否決票且否決及棄權票之總和大於同意則不通過;否決票大於同意票則不通過
若議案進入二讀程序,則該議案只得投同意或反對;小數者服從多數者;若平票則進入三讀程序
若議案進入三讀程序,則議員得自行討論,得討論出確切結果,結果由議會長判斷
重大議案得至少75%議員出席且同意票達出席議員67%方可通過;重大議案定義如下:
(一)修憲案
(二)影響國家發展方針
(三)修改國家制度
(四)等
在經過依本法第1條規定之議員產生辦法後,應參與就職典禮並宣誓,誓詞如下:
謹誓。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
國會議員應按規定參與國會會議並進行投票
在議會結束前,除本人意願,否則不應公開未審議之議案內容
在經過依本法第1條規定之議會長產生辦法後,應參與就職典禮並宣誓,誓詞如下:
謹誓。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
國會議會長的職責如下
(一)主持國會會議的各項程序
(二)維護議場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