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為確保我國公民及遊客在乘搭交通工具時有良好之體驗,此條例將管控人們在公共交通時之行為。
定義
* 公共交通是指紅石聯邦共和國境內已在國務院交通部備案之交通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國營/私營鐵路、公車及其它具運載旅客之 大眾運輸服務。
* 適用範圍為收費區內,即鐵路閘機內,包括但不限於車廂;公車全車。
* 適用人群包括但不限於:聯邦公民及外來旅客等。
* 簡稱列表:適用者:旅客;適用範圍:交通工具內;大眾運輸服務運營商:運營商
條例內容
1. 旅客不應在交通工具內打架/傷人,違者依刑法處理
2. 旅客應遵守運營商提供之《乘客守則》
3. 旅客不應在交通工具內播放超過35分貝之聲音,違者罰款5000紅石元以上
4. 所有旅客應根據運營商制定之收費標準進行付費,逃票者應由運營商罰該區間之車票最少50%之罰款
5. 在公共交通範圍內(除表示允許)不應飲食,違者由運營商處理,罰款不應超過1000紅石元
6. 旅客不應在交通工具內貼任何形式之貼紙、也不應損壞設施,違者以刑事毀壞處理
7. 公共交通內屬公共場合,旅客應遵守公共場合之相關規定
8. 本條例在通過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