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為確保國家運作之穩定及減少間諜行為,因而頒布本法
條例內容
1. 任何應徵本國一級機關或以上者皆必須如實告知兼職情況,若發現兼職則處罰之。
2. 本條例之適用者、範圍及處罰如下:
* 零級機關首長
範圍:
包括但不限於:擔當外國行政機關首長、外交總理、元首或首相等,但不包括擔當他國顧問、議員、黨員、黨主席等。
處罰:
違反者最高處罰100萬紅石幣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級機關首長
範圍:
包括但不限於:擔當外國行政機關首長、外交總理、元首或首相等,但不包括:他國顧問、議員、黨員、黨主席、各二級以下**不得代表他國身份**之職位等。
處罰:
違反者最高處罰75萬紅石元及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本法條設有緩衝期,緩衝期則另外定之。